
TC70x
觸控式資料終端
法規指南
我們保留變更所有產品以提升其可靠性、功能和設計的權利。因應用或
使用本文所述之任何產品、電路或應用程式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產
品責任,我們概不負責。在任何可能使用我們產品之狀況,包括任何組
合、系統、裝置、機器、材料、方法、程序或與之相關的狀況下,我們
並未以明示、默示、禁止反悔或其他方式依專利權或專利授予任何授權。
只有產品產品內含之設備、電路和子系統包含默示授權。
保固
如欲查詢完整硬體產品保固聲明,請造訪:
http://www.zebra.com/warranty
維修資訊
如果您在使用此設備時有任何問題,請與所在場所的技術或系統支援人
員聯絡。如果此設備有任何問題,他們將會與全球支援中心聯繫:
http://www.zebra.com/support
若需要本指南的最新版本,請造訪:http://www.zebra.com/support
Zebra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3 Overlook Point
Lincolnshire, IL, U.S.A.
http://www.zebra.com
ZEBRA 及特殊繪圖風格之斑馬頭是 Zebra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的商標,已在全球許多司法管轄區進行註冊登記。所有其他商標為其
個別所有人之財產。
©2021 Zebra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及/或其關係企業。保留所有
權利。
MN-002960-04ZHTW 修訂 A 版 — 2021年 6 月
。
。
。
更多資訊
請參閱 Android 版本 X.X 適用的 《TC70x 使用者指南》,以取得使用此裝置
的更多資訊。請前往 www.zebra.com/support
。
法規資訊
本裝置通過 Zebra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的核准。
本指南適用於下列型號:TC700K。
所有 Zebra 的裝置在設計上都符合其銷售地區的規定和規章,並依規定標示。
Local language translation / Tradução do idioma local / Übersetzung in die
lokale Sprache / Raduccion de idioma local / Traduction en langue locale /
Prijevod na lokalni jezik / Traduzione in lingua locale / 現地語の翻訳 / 현지
언어 번역 / Перевод на местный язык / 本地語言翻譯 / 本地语言翻译 / Yerel
dil çeviri /Tłumaczenie na język lokalny : www.zebra.com/support
未經 Zebra 明確核准即對 Zebra 設備進行任何變更或修改的使用者,可能失
去操作本設備的權利。
注意 請僅使用 Zebra 核准並經 UL 認證的配件、電池組與電池充
電器。
行動資料終端或電池潮濕時,請勿充電。連接外接電源前,所有元件都
必須保持乾燥。
公告作業溫度上限:50°C。
。
包含 GPS 的 UL 認證產品
本產品之全球定位系統 (GPS) 硬體、操作軟體或其他部分的效能或可靠性未
經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 測試。UL 僅依據其資訊技術設備安全
標準所述,針對火災、電擊或人身傷害之部分進行測試。UL 認證未涵蓋 GPS
硬體及 GPS 操作軟體之效能或可靠性。UL 對本產品之任何 GPS 相關功能的
效能或可靠性不做任何承諾、擔保或認證。
藍牙® 無線技術
此為經過核准的藍牙® 產品。如需詳細資訊,或欲檢視 「最終產品清單」,請
造訪 https://www.bluetooth.org/tpg/listings.cfm
無線裝置國家/地區核准
本裝置標示有相關認證的法令標記,表示無線電經核准可在下列國家/地區使
用:美國、加拿大、日本、中國、南韓、澳洲與歐洲。
請參閱 Zebra 《符合標準聲明》 (DoC),以取得其他國家/地區標記的詳細資
料。《符合標準聲明》刊載於:www.zebra.com/doc
附註:歐洲包含: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捷克共和國、塞普勒斯、丹
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
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
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國。
未經法令核准操作本裝置屬違法行為。
。
國家/地區漫遊
本裝置可能包含國際漫遊功能 (IEEE802.11d),可確保在特定國家/地區使用時
能於正確頻道運作。
Wi-Fi Direct
視使用國家/地區的支援而定,作業受限於下列頻道/頻帶:
• 頻道 1 - 11 (2412 - 2462 MHz)
• 頻道 36 - 48 (5150 - 5250 MHz)
• 頻道 149 - 165 (5745 - 5825 MHz)。
作業頻率 - FCC 與 IC
僅 5 GHz
加拿大工業部聲明
注意 使用 5150-5250 MHz 頻帶時,為降低對共用頻道的行動
衛星系統造成有害干擾的可能性,本裝置只能在室內使用。高功
率雷達分配為 5250-5350 MHz 和 5650-5850 MHz 的主要使用者 (
意謂在這些頻帶中為優先),此類雷達可能對 LE-LAN 裝置造成干
擾及/或損害。
AVERTISSEMENT Le dispositive fonctionnant dans la
bande 5150-5250 MHz est réservé uniquement pour une
utilisation à l'intérieur afin de réduire les risques de brouillage
préjudiciable aux systèmes de satellites mobiles utilisant les
mêmes canaux. Les utilisateurs de radars de haute
puissance sont désignés utilisateurs principaux (c.-à-d.,
qu'ils ont la priorité) pour les bands 5250-5350 MHz et
5650-5850 MHz et que ces radars pourraient causer du
brouillage et/ou des dommages aux dispositifs LAN-EL.
僅 2.4 GHz
在美國 802.11 b/g 運作的可用頻道為頻道 1 至 11。頻道的範圍由韌體限制。
健康與安全建議
人體工學建議
注意 為避免發生人體工學傷害或將其潛在風險降至最低,請遵循下
列建議。請徵詢您當地的健康與安全經理,確認您遵守公司的安全計
畫,以避免員工受傷。
• 減少或避免重複動作
• 保持自然的姿勢
• 減少或避免過度施力
• 將常用物品放在隨手可得之處
• 以正確高度執行工作
• 減少或避免震動
• 減少或避免直接施壓
• 提供可調式的工作區
• 提供足夠的空間
• 提供舒適的工作環境
• 改善工作流程。
車輛安裝
RF 訊號可能會干擾車輛內不當安裝或無適當防護的電子系統 (包括安全系統)。
請洽詢您的車輛製造商或代表。請同時向製造商諮詢車輛中所有內裝設備的相
關資訊。
安全氣囊充氣時的力道強大。請勿在安全氣囊上或安全氣囊施用範圍內放置任
何物品,包括內裝或攜帶式無線設備。若車輛內無線設備安裝不當,當安全氣
囊充氣時,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
請將裝置放於隨手可得之處。裝置應放在不需將視線從道路上移開即可取得
之處。
附註 若連接的警示裝置會於公路行駛時因接收來電而觸發車
輛喇叭鳴響或使車燈閃爍,屬不法行為。
重要事項 安裝或使用前,請查看與擋風玻璃架設及設備使用
有關的國家/地區和當地法規。
安全安裝
• 請勿將您的電話放在會妨礙駕駛人視線或干擾車輛操作的位置。
• 請勿遮蓋安全氣囊。
行車安全
駕駛時,請勿做筆記或使用裝置。無論是書寫待辦事項或翻閱通訊錄,都將轉
移行車安全的注意力。
行車時,駕駛就是第一要務,請專心開車。請瞭解在您行車區域內對於使用無
線裝置的相關法律與規章。請務必遵守這些法律與規章。
在行車過程中使用無線裝置時,請善用常識,同時請謹記以下訣竅:
1. 熟悉您的無線裝置及其所有功能,如快速撥號和重撥。若有這些功能,可
協助您在撥打電話時不致於分心而無法注意路況。
2. 若有免持聽筒裝置,請加以使用。
3. 請讓通話者知道您在開車。必要時,如交通繁忙路段或天候不佳時,請暫
時擱置通話。雨、霙、雪、冰,甚至是繁忙的交通,都可能造成行車危險。
4. 請明智地撥號並評估交通狀況,可能的話,請在暫止不動或進入繁忙交通
前撥打電話。嘗試在車輛靜止時再撥打電話。若您需要於行車時撥打電
話,請先按前面幾個號碼,檢查路況及後照鏡,然後再繼續。
5. 請避免會造成壓力或情緒激動的談話,這可能會使您分心。請讓通話者知
道您正在開車,並暫時擱置會使您分心而無法注意路況的談話。
6. 請使用您的無線電話尋求援助。當發生火災、交通事故或醫療緊急事件
時,請撥緊急服務 (美國請撥 9-1-1,歐洲請撥 1-1-2) 或當地緊急電話。請
記住,用無線電話撥打緊急電話是免費的!撥打緊急電話不受任何安全密
碼的限制,且依網路而定,可能無須插入 SIM 卡。
7. 請利用您的無線電話幫助遇到緊急情況的人。若您目擊車禍、犯罪或其他
危及他人生命的嚴重緊急情況,請撥打緊急服務 (美國請撥 9-1-1,歐洲請
撥 1-1-2) 或當地緊急電話。若您是當事人,一定也希望他人伸出援手。
8. 如有需要,請撥打道路救援電話,或特殊非緊急無線援助電話。若您遇到
以下情況,請撥打道路救援電話,或特殊非緊急無線援助電話:車輛拋錨
但不造成嚴重危害、交通號誌故障、無人受傷的小車禍或已知失竊車輛。
「無線產業提醒您,行車中使用無線裝置/電話,請注意安全」。
無線裝置使用警告
注意 請遵守所有關於無線裝置使用的警告注意事項。
可能造成危險的場所 – 車輛使用
在燃料庫、化學工廠等空氣中含有化學物質或粒子 (如顆粒、灰塵、或金屬粉
末) 的地方,以及其他平常會要求您關閉車輛引擎的任何地方,請注意無線電
裝置使用之限制。
機上安全
在機場或航空公司員工要求時,請依照指示關閉您的無線裝置。如您的裝置提
供 「飛航模式」或相似功能,於飛機上使用前,請先詢問航空公司員工。
醫院安全
無線裝置會傳送無線射頻能量,因此可能會影響醫療電子設備。
在醫院、診所或醫療照護設施內,請依指示關閉您的無線裝置。這些要求是為
了避免裝置對敏感的醫療設備造成可能的干擾。
心律調節器
心律調節器製造廠商建議,手持式無線裝置與心律調節器之間至少應保持 15 公
分 (6 英吋) 的距離,以避免對心律調節器造成干擾的可能。這些建議與無線技
術研究所 (Wireless Technology Research) 所做之獨立研究與建議相同。
體內裝有心律調節器的人士:
• 當裝置開機時,應一律與心律調節器保持 15 公分 (6 英吋) 以上的距離。
• 請勿將裝置放在胸前口袋內。
• 應使用距離心律調節器最遠的那隻耳朵,以避免可能的干擾。
• 若因故懷疑發生干擾,請關閉裝置。
其他醫療裝置
請向您的醫師或您的醫療裝置製造商諮詢,以確定使用您的無線產品是否會干
擾您的醫療裝置。
RF 暴露指南
安全資訊
減少 RF 暴露 - 請正確使用
請僅依據我們提供的指示操作裝置。
國際
在人體暴露於無線電裝置之電磁場方面,本裝置符合國際認可的標準。如需
「國際」電磁場人體暴露之相關資訊,請造訪下列網址以參閱 Zebra 《符合標
準聲明》 (DoC):www.zebra.com/doc
如欲進一步瞭解無線裝置 RF 能量的安全資訊,請參閱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下的資訊:https://www.zebra.com/us/en/about-zebra/
company-information/corporate-responsibility.html
。
。
歐洲
手持式裝置
本裝置已就一般性之體戴式運作進行測試。請只使用經 Zebra 測試與認證的
腰掛帶、皮套及類似配件,以確保符合 EU 相關規定。
美國與加拿大
電話 (置於耳邊或搭配耳機使用)
請只使用經 Zebra 測試與認證的腰掛帶、皮套及類似配件,以確保符合 FCC
相關規定。若使用協力廠商之腰掛帶、皮套及類似配件,可能不符合 FCC RF
暴露符合性要求,應避免使用。FCC 已將設備授權 (Equipment
Authorization) 授予符合 FCC RF 放射準則且回報有 SAR 評等的這些電話型
號。這些型號電話的 SAR 資訊已向 FCC 申報,您可以在 FCC 網站中的
「Display Grant」部分找到這些資訊,網址為:www.fcc.gov/oet/ea/fccid
共置聲明
為符合 FCC RF 暴露符合性要求,本傳輸裝置使用的天線不得與任何其他傳
輸裝置/天線共置一處或搭配使用,除非已經過本手冊核准。
。
手持式裝置
本裝置已就一般性之體戴式運作進行測試。請只使用經 Zebra 測試與認證的
腰掛帶、皮套及類似配件,以確保符合 FCC 相關規定。若使用協力廠商之腰
掛帶、皮套及類似配件,可能不符合 FCC RF 暴露符合性要求,應避免使用。
為符合美國與加拿大 RF 暴露要求,傳輸裝置操作時必須距離人體至少 1.5 公分。
Pour satisfaire aux exigences Américaines et Canadiennes d'exposition aux
radio fréquences, un dispositif de transmission doit fonctionner avec une
distance de séparation minimale de 1.5 cm ou plus de corps d'une personne.
雷射裝置
第 2 級雷射掃描器使用低功率可見光二極體。如同面對任何非常明亮的光源
(如太陽) 一般,使用者應避免直視光束。目前未確知短暫暴露於第 2 級雷射
會造成傷害。
下列為必要聲明,以符合美國和國際規章。
注意 若未遵循此文件中的規定使用控制項、調整或執行程序,
可能會導致危險的雷射光外洩。
掃描器標籤
CAUTION- CLASS 2 LASER LIGHT WHEN OPEN.
DO NOT STARE INTO THE BEAM.
ATTENTION- LUMIÉRE LASER DE CLASSE 2 EN
CAS D'OUVERTURE.
NE PAS REGARDER DANS LE FAISCEAU.
VORSICHT- LASERLICHT KLASSE 2,
WENN ABDECKUNG GEÖFFNET.
NICHT IN DEN STRAHL BLICKEN.
COMPLIES WITH 21CFR1040.10 AND 1040.11 EXCEPT
FOR DEVIATIONS PURSUANT TO LASER NOTICE
NO. 50, DATED JUNE 24, 2007 AND IEC/EN
60825-1:2014
標籤註明:
1. 雷射光:請勿直視光束。第 2 級雷射產品。
2. 注意 - 開啟時會發出第 2 級雷射光。請勿直視光束。
3. 符合 21CFR1040.10 以及 1040.11,除偏差值依據雷射公告 (LASER
NOTICE)第 50 條公告 (公告日期:2007 年 6 月 24 日) 和 IEC/EN 608251:2014 外。
LED 裝置
依據 IEC 62471:2006 與 EN 62471:2008,歸類為 「豁免級風險群組」
(EXEMPT RISK GROUP)。
脈衝時間:1.7 毫秒。
電源供應器
僅限使用 Zebra 核准、認證的 ITE [SELV] 電源供應器,且具備下列電器規
格:輸出 5.4 VDC、最低 3.0 A,且最高環境溫度至少 50°C。使用替代的電
源供應器會讓此裝置的所有認證失效,並且可能產生危險。
電池與電源組
電池資訊
注意 若更換的電池類型不正確,可能會有爆炸的危險。請依據指示
棄置電池。
請僅使用 Zebra 核准的電池。擁有電池充電功能的配件經核准可搭配下列電
池型號使用:
• 型號:BT-000318 (3.7 VDC,4500 mAh)
• 型號:BT-000318B (3.85 VDC,4500 mAh)
Zebra 充電電池組的設計和生產已達業界最高標準。
然而,電池仍有一定的運作及存放壽命,屆時必須替換。有許多因素會影響電
池組的實際壽命,例如高溫、低溫、惡劣環境狀況和重摔。
若電池存放期間超過六 (6) 個月,會使得電池的整體品質降低,且無法改善。
請將電力半滿的電池存放在乾燥陰涼處,並從您的設備中取出,以避免電池電
量減損、金屬部分腐蝕或電解液漏出的情形發生。若將電池存放一年或更久的
時間,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電力並充電至半滿。
若偵測到電池可運作時間大幅縮短,請更換電池。
無論您的電池是另行選購,或是行動資料終端、條碼掃描器隨附的零件,所有
Zebra 電池的標準保固期都是一年。如需 Zebra 電池的詳細資訊,請造訪:
www.zebra.com/batterybasics
。
電池安全準則
裝置充電區域附近應避免有碎石瓦礫、易燃物或化學物品。於非商業環境中為
裝置充電時,應特別小心注意。
• 請遵守使用者指南中的電池使用、存放與充電準則。
• 不當電池使用可能引發火災、爆炸或其他危險。
• 若您要為行動裝置的電池充電,電池以及充電器的溫度必須介於 +32°F 到
+104°F 之間 (0°C 到 +40°C)。
• 請勿使用不相容的電池及充電器。使用不相容的電池或充電器可能引發火
災、爆炸、漏液或其他危險。如果您對於電池或充電器的相容性有任何疑
問,請聯絡 Zebra 支援中心。
• 若是使用 USB 連接埠作為充電來源的裝置,則裝置僅限連接至有 USB-IF
標誌或是完成 USB-IF 相容性計畫的產品。
• 請勿拆卸、打開、壓碎、彎曲、扭轉、打孔或切碎電池。
• 若任何使用電池的裝置摔落在堅硬表面上,所造成的嚴重撞擊可能會使電
源過熱。
• 請勿造成電池短路,或讓金屬或導體觸及電池端子。
• 請勿改裝或重製電池、嘗試將異物插入電池、將電池浸入或暴露於水或其
他液體中,或將電池暴露於火、爆炸或其他危險之中。
• 請勿將設備放置或存放於可能會變得十分炙熱的區域,像是停放的車輛
中、靠近散熱器或其他熱源等。請勿將電池放置於微波爐或是烘乾機中。
• 兒童應在監督下使用電池。
• 請依照當地法規妥善棄置使用過的充電電池。
• 請勿將電池棄置於火中。
• 若不小心吞入電池,請立即就醫。
• 若有電池滲漏的情形,請勿讓滲出的液體接觸皮膚或眼睛。如果已經接
觸,請立即用大量的清水沖洗接觸的部位,並且就診。
• 若您懷疑設備或電池受損,請聯絡 Zebra 支援中心以安排檢測事宜。
助聽器相容性
本裝置符合 IC CS-03 第 5 部分的適用規定。
無線射頻干擾規定 - FCC
附註:本設備業已通過測試,完全符合 FCC 規
章第 15 部分關於 Class B 數位裝置的標準。這
些限制的設立目的是在安裝本設備的居家環境
中,針對有害干擾提供合理的防護。本設備會產
生、使用及發射無線射頻能量,若未依據指示安
即使以特定方式安裝,亦無法保證不會產生干擾。如果本設備確實對無線電或
電視收訊造成有害干擾 (可藉由關閉及開啟設備加以判斷),我們建議使用者嘗
試透過下列其中一或多項措施進行更正:
• 改變接收天線的方向或位置
• 增加設備與接收器之間的距離
• 讓設備與接收器使用不同電路的電源插座
• 諮詢經銷商或經驗豐富的無線電/電視機技師,以尋求協助。
無線電收發器 (第 15 部分)
本裝置符合 FCC 規章第 15 部分。操作受以下兩個條件的限制:(1) 本裝置不
得造成有害的干擾,且 (2) 本裝置必須接受所有收到的干擾,包括可能造成運
作不正常的干擾。
無線射頻干擾規定 - 加拿大
CAN ICES-3 (B)/NMB-3(B)
無線電收發器
本裝置符合加拿大工業部豁免授權 RSS。操作受以下兩個條件的限制:(1) 本
裝置不得造成干擾;且 (2) 本裝置必須接受所有干擾,包含可能導致裝置運作
不正常的干擾。
Le présent appareil est conforme aux CNR d'Industrie Canada applicables
aux appareils radio exempts de licence. L'exploitation est autorisée aux deux
conditions suivantes: (1) l'appareil ne doit pas produire de brouillage, et (2)
l'utilisateur de l'appareil doit accepter tout brouillage radio électrique subi
même si le brouillage est susceptible d'en compromettre le fonctionnement.
RLAN 裝置:
於加拿大使用 5 GHz RLAN 時,有以下限制:
• 限制頻帶 5.60 – 5.65 GHz
Pour les équipements RLAN:
L'utilisation de la bande RLAN 5 GHz au Canada présente les limitations
suivantes :
• Bande restreinte 5.60 - 5.65 GHz
標籤標示:無線電認證前的 「IC:」字樣僅表示符合加拿大工業部的技術規格。
Etiquette de marquage: Le terme “IC” avant la certification radio signifie que
le produit est compatible avec le spécification Industrie Canada.
裝及使用,可能對無線電通訊造成有害干擾。但
標誌和歐洲經濟區 (EEA)
於歐洲經濟區 (EEA) 內使用 5GHz RLAN 時,具有下列限制:
• 5.15 - 5.35 GHz 僅限於室內使用
符合性聲明
Zebra 茲此聲明,本無線電設備符合指令 2014/53/EU 及 2011/65/EU。在歐
洲經濟區 (EEA) 國家內的任何無線電限制皆列於歐盟 《符合標準聲明》之附
錄 A 中。歐盟 《符合標準聲明》的全文可在以下網際網路位址取得:
www.zebra.com/doc
歐盟進口商:Zebra Technologies B.V
地址:Mercurius 12, 8448 GX Heerenveen, Netherlands
。
其他國家/地區
澳洲
於澳洲使用 5GHz RLAN 時,頻帶限制為 5.60 – 5.65 GHz。
巴西 (不必要之放射 - 所有產品)
Declarações Regulamentares para TC700K - Brazil
Nota: A marca de certificação se aplica ao Transceptor, modelo TC700K.
Este equipamento opera em caráter secundário, isto é, não tem direito a
proteção contra interferência prejudicial, mesmo de estações do mesmo tipo,
e não pode causar interferência a sistemas operando em caráter primário.
Este produto está homologado pela Anatel, de acordo com os procedimentos
regulamentados pela Resolução n°242/2000 e atende aos requisitos técnicos
aplicados, incluindo os limites de exposição da Taxa de Absorção Específica
referente a campos elétricos, magnéticos e eletromagnéticos de
radiofrequência, de acordo com as Resoluções n° 303/2002 e 533/2009.
Este dispositivo está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retrizes de exposição à
radiofrequência quando posicionado pelo menos 0.5 centímetros de
distância do corpo. Para maiores informações, consulte o site da Anatel.
智利
Este equipo cumple con la Resolución No 403 de 2008, de la Subsecretaria
de telecomunicaciones, relativa a radiaciones electromagnéticas.
Conforme a Resolución 755 parte j.1), se ajustará el dispositivo a operar en
interiores en las siguientes bandas con una potencia máxima radiada no
superior a 150mW:
• 2.400 hasta 2.483,5 MHz
• 5.150 hasta 5.250MHz
• 5.250 hasta 5.350MHz
• 5.725 hasta 5.850MHz
Además, de acuerdo con Resolución 755, para la banda 5150 - 5250 MHz la
operación del equipo estará restringida al interior de inmuebles y la densidad
de potencia radiada máxima no supera 7,5mW/MHz en cualquier banda de
1 MHz y 0.1875 mW/25 kHz en cualquier banda de 25 kHz.
中國
通过访问以下网址可下载当地语言支持的产品说明书
www.zebra.com/support
锂电池安全警示语:
警告:请勿拆装,短路,撞击,挤压或者投入火中及水中;
注意:如果电池被不正确型号替换,或出现鼓胀,会存在爆炸及其他
危险
请按说明处置使用过的电池
合格证:
歐亞關稅同盟 (Eurasian Customs Union)
Евразийский Таможенный Союз
Данный продукт соответствует требованиям знака EAC.

香港
依據 HKTA1039 規定,5.15GHz - 5.35GHz 頻帶僅供室內操作使用。
墨西哥
限制頻率範圍為:2.450 – 2.4835 GHz。
La operación de este equipo está sujeta a las siguientes dos condiciones: (1)
es posible que este equipo o dispositivo no cause interferencia perjudicial y
(2) este equipo o dispositivo debe aceptar cualquier interferencia, incluyendo
la que pueda causar su operación no deseada.
台灣
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非經核准,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
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
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述合法通信,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
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應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
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公司資訊
台灣斑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 9 號 13 樓
行政院環保署 (EPA) 要求乾電池製造或進口商,需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之規定,於販售、贈送或促銷
的電池上標示回收標誌。請聯絡合格的台灣回收廠
商,以正確棄置電池。
烏克蘭
Дане обладнання відповідає вимогам технічного регламенту № 1057,
2008 на обмеження щодо використання деяких небезпечних речовин в
електричних та електронних пристроях.
泰國
เครื่องโทรคมนาคมและอุปกรณนี้
มีความสอดคลองตามขอกําหนดของ กทช.
廢棄電子電機設備指令 (WEEE)
適用歐盟地區的客戶:產品壽命結束時,請參閱以下回收/棄置建議:
www.zebra.com/weee
。
土耳其 WEEE 符合性聲明
EEE Yönetmeliğine Uygundur.
使用者授權合約
重要事項請仔細閱讀:本使用者授權合約 (下稱 「EULA」 ) 為您 (個人或單一
實體) (下稱 「被授權人」 ) 與 Zebr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rporation (下稱
「Zebra」 ) 之間針對軟體的法律合約,該軟體由 Zebra 及其關係企業與其第
三方供應商和授權者所擁有、隨附於本 EULA,除包含在啟動順序期間以啟動
硬體為單一目的所用的機器可讀取指示外,也包含處理器可用來執行特定作業
的機器可讀取指示。使用此軟體即表示您確認接受本 EULA 的條款。若您不
接受這些條款,請勿使用軟體。
1. 授予授權:Zebra 授予身為一般使用者客戶的您下列權利,惟您必須遵從本
EULA 中的所有條款與條件:對於與 Zebra 硬體相關的軟體,Zebra 茲此授予
您有限、個人、非獨佔的授權,在本合約存續期間,軟體僅可單獨於內部使
用,以支援相關 Zebra 硬體的作業,不得作其他用途。針對設計為由您進行
安裝之軟體的任何部分,您得在一個硬碟或其他裝置儲存裝置上安裝一份可安
裝軟體,依適用的情況供一部印表機、電腦、工作站、終端機、控制器、存取
點或其他數位電子裝置 (下稱 「電子裝置」 ) 使用,且當軟體安裝在該電子裝
置上時,您得存取與使用軟體,惟前提是此等軟體只有一個複本在運作中。若
為獨立軟體應用程式,您只能安裝、使用、存取、顯示與執行有權使用之數量
的軟體複本。您僅能以機器可讀取的格式製作一份軟體複本,以供備份之用,
惟備份複本必須包含原始版本上所包含的所有著作權或其他財產權聲明。在沒
有支援合約的情況下,自 Zebra 首次運送軟體執行個體 (或包含軟體的硬體)
或一般使用者客戶下載軟體當時起的九十 (90) 天內 (下稱 「權利期間」 ),您
有權可從 Zebra 和作業技術支援取得更新 (若有的話),但實作、整合或部署
支援則不包含在內。在權利期間之後,除非在 Zebra 支援合約或其他 Zebra
書面合約的涵蓋範圍內,否則您不得再從 Zebra 取得更新。
軟體的某些項目可能受開放原始碼授權的約束。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得優先於
本 EULA 的部分條款。Zebra 會在法律聲明 「讀我」檔案中提供您適用的開
放原始碼授權,該檔案位於您的裝置上及/或系統參考指南中,或在與特定
Zebra 產品相關的命令列介面 (CLI) 參考指南中。
1.1 授權使用者:若為獨立軟體應用程式,授予的授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您
必須確保單獨或同時存取與使用軟體的授權使用者人數上限,等於您經由
Zebra 通路
的費用給 Zebra 通路合作夥伴成員或 Zebra,以購買額外的使用者授權。
合作夥伴成員或 Zebra 獲得的使用者授權數目。您得隨時支付適當
1.2 軟體轉讓:您不得將本 EULA 和本合約內授予的軟體或更新權利轉讓給第
三方,除非與軟體隨附之裝置的支援或銷售有關,或與權利期間或在 Zebra
支援合約涵蓋範圍期間的獨立軟體應用程式相關。遇此情況,該項轉讓必須包
括軟體的所有部分 (包括所有元件部分、媒體與書面材料、任何升級、本
EULA),且您不得保留軟體的任何複本。轉讓不得為間接轉讓,例如寄售。轉
讓前,接收軟體的使用者必須同意所有 EULA 條款。若被授權人購買 Zebra
產品和授權軟體的目的是供美國政府使用者使用,則在滿足下列前提的情況
下,被授權人得轉讓此等軟體授權:(I) 被授權人將此等軟體的所有複本轉讓
給美國政府使用者或臨時受讓人,且 (ii) 被授權人已先從受讓人 (若有) 及最終
使用者處取得可強制執行的使用者授權合約,且其中包含的限制在實質上與本
合約中的限制相同。除前述規定外,依此條款獲得授權的被授權人和任何受讓
人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任何 Zebra 軟體、不得轉讓或提供軟體予任何第
三方,亦不得允許任一方執行上述動作。
2. 權利與擁有權的保留:Zebra 保留本 EULA 中未明確授予您的所有權利。
軟體受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律與條約的保護。Zebra 或其供應商擁有軟
體的所有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軟體係採授權方式供應,並非出售。
3. 使用者權利限制:您不得針對軟體的原始程式碼或演算法進行還原工程、
解編、反向組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嘗試探索 (除非此等活動為適用法律明確
允許且在允許的範圍內,儘管有此限制亦然),或修改或停用軟體的任何功
能,或根據軟體製作衍生作品。您不得出租、轉租、出借、轉授權軟體,亦不
得以軟體提供商務主機代管服務。
4. 同意使用資料:您同意 Zebra 及其關係企業在提供給您與軟體相關的產品
支援服務中,得收集並使用無法識別您個人身分的技術資訊。Zebra 及其關係
企業僅能將此資訊用於改善其產品,或提供自訂服務或技術給您。您資訊的處
理將一律依循 Zebra 的隱私權政策規定,請於下列連結檢視該政策:
www.zebra.com
5. 定位資訊:軟體可讓您從一或多個用戶端裝置收集定位資料,以讓您追蹤
這些用戶端裝置的實際位置。對於您使用或濫用定位資料之情事,Zebra 特此
聲明概不負責。由於您使用定位資料而導致第三方提出索賠時,您同意支付
Zebra 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合理訴訟費與開支。
6. 軟體版本:在您取得軟體初始複本後,Zebra 或 Zebra 的通路合作夥伴成
員會在權利期間向您提供可用的軟體版本。本 EULA 適用於 Zebra 在您取得
軟體初始複本之日後提供給您之版本的所有元件,除非 Zebra 隨此等版本另
行提供其他授權條款。若要透過版本接收軟體,您必須先為 Zebra 認定有權
獲得版本的軟體取得授權。建議您定期檢查 Zebra 支援合約的可用性,以確
保您獲得授權,可接收任何可用的軟體版本。軟體的部分功能可能需要存取網
際網路才能使用,並可能受到您網路或網際網路提供者的限制所約束。
7. 出口限制:您確知軟體受限於各國家/地區的出口限制。您同意遵守適用於
軟體的所有適用國際與國內法律,包括所有適用的出口限制法律與規章。
8. 轉讓:未經 Zebra 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依法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本合
約或本合約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Zebra 得轉讓本合約及其權利與義務,無
需您的同意。根據前述內容,本合約應對與其相關之各方及其個別法律代表、
繼承人與獲允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並保障上述人士的利益。
9. 終止:本 EULA 在終止前皆有效。若您違反本 EULA 的任何條款與條件,
您依本授權所獲得的權利將自動終止,Zebra 不另行通知。Zebra 得提供您軟
體或任何新版軟體的替代合約,並規定您必須接受此等替代合約,才能繼續使
用軟體或此等新版軟體本,以終止本合約。本 EULA 終止時,您必須完全停
止使用軟體,並銷毀軟體的所有完整或部分複本。
10. 免責聲明:除書面明確有限保固另有說明外,ZEBRA 提供的所有軟體皆
依 「現狀」及 「供應情況」提供,ZEBRA 不作任何類型的明示或默示擔保。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可能範圍內,ZEBRA 不作任何明示、默示或法定擔
保,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品質滿意度或嫻熟技術、特定目的之適用性、可靠
性或可用性、正確度、無病毒、未侵害第三方權利,或其他侵權情事的默示擔
保。ZEBRA 不保證軟體的操作不會中斷或不會發生錯誤。在本 EULA 涵蓋的
軟體包含模擬程式庫時,此等模擬程式庫不會 100% 正確運作或涵蓋 100%
的模擬功能,係依 「現狀」並連同本身具有之一切瑕疵提供,本節及本合約
中所含的所有免責聲明與限制適用於此等模擬程式庫。某些管轄區不允許排除
或限制默示擔保,因此上述排除或限制可能不適用於您。您自 ZEBRA 或其關
係企業取得之任何口頭或書面建議或資訊,皆不應視為更改 ZEBRA 針對軟體
的免責聲明,亦不構成 ZEBRA 所作之任何種類的任何擔保。
11. 第三方應用程式:此軟體可能隨附或下載某些第三方應用程式。Zebra 對
於這些應用程式不作任何承諾。由於 Zebra 對此等應用程式沒有控制權,您
確知並同意 Z
三方應用程式的風險皆由您自行承擔,且對於品質不滿意、效能、正確度及嫻
熟技術的風險皆完全由您承擔。您同意 Zebra 對於任何損害或損失應無直接
或間接的責任或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使用或依賴任何此等應用程式所直
接或間接提供之此等第三方內容、產品或服務所造成或宣稱造成或與其相關的
任何資料損壞或遺失。您確知並同意,任何第三方應用程式的使用,均受此等
第三方應用程式提供者的使用條款、授權合約、隱私權政策或其他此等合約的
規範,且您向此等第三方應用程式提供者提供的任何資訊或個人資料,無論是
否在知情的情況下提供,都將受此等第三方應用程式提供者的隱私權政策規範
(若此等政策存在)。針對任何第三方應用程式提供者的任何資訊揭露行為或任
何其他慣常作法,ZEBRA 概不負責。對於您的個人資訊是否會被任何第三方
應用程式提供者擷取,或此等第三方應用程式提供者如何使用此等個人資訊,
ZEBRA 明確不作任何擔保。
12. 責任限制: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軟體或任何第三方應用程式、其內容或
功能而引發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類型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因錯誤、疏漏、中
斷、瑕疵、操作或傳輸遲延、電腦病毒、連線失敗、網路費用、應用程式內購
買,及其他一切直接、間接、特殊、附帶、懲戒性或衍生性損害賠償所引起或
與之相關的損害賠償,無論 ZEBRA 是否已得知有此等損害賠償之可能,
ZEBRA 概不負責。部分管轄區不允許排除或限制附帶或衍生性損害賠償,因
此上述排除或限制可能不適用於您。無論先前有何規定,對於因您使用軟體或
第三方應用程式,或因本 EULA 的任何其他條款而引發的所有損失、損害賠
償與訴因,包括但不限於契約性、侵權或其他,ZEBRA 對您的責任賠償總金
額應不超過軟體公允市價或購買者為軟體明確支付的金額。即使任何補救之基
本立意未能達成,前述限制、排除與免責聲明 (包括第 10、11、12 與 15 節)
應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適用。
。
ebra 對於此等應用程式概不負責。您明確認知並同意,使用第
13. 禁制令救濟:您確知若您違反本合約的任何條款,Zebra 不會有金錢或損
害賠償的適當補償。因此,Zebra 應有權應請求立即從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取得
禁制令,以防範此等違約情事,且無需提出擔保。Zebra 取得禁制令救濟的權
利不應限制其尋求進一步補償的權利。
14. 修改:合約之任何修改非經書面,並由受到強制執行修改一方的授權代表
簽署,均不具約束力。
15. 美國政府使用者受限的權利:此條款僅適用於美國政府使用者。軟體依 4
C.F
.R. 第 2.101 節的定義屬於 「商品」,包含 「商業電腦軟體」與 「電腦軟
體文件」,這些詞彙定義於 48 C.F.R. 的 252.227-7014(a)(1) 節和 48 C.F.R.
的 252.227-7014(a)(5) 節,使用方式則依 48 C.F.R. 的 12.212 節和 48 C.F.R.
的 227.7202 節規定 (如果適用)。軟體依 48 C.F.R. 的 12.212 節、48 C.F.R.
的 252.227-7015
的 52.227-19 節和聯邦法規彙編的其他相關章節規定,散佈並授權給美國政府
使用者:(a) 僅作為商品散佈與授權,且 (b) 獲授予的權利與依本合約條款與
條件獲授權之所有其他使用者的權利相同。
節、48 C.F
.R. 的 227.7202-1 到 227.7202-4 節、48 C.F.R.
16. 適用法律:本 EULA 受伊利諾州法律管轄,無論其與法律條款間的衝
突為何。本 EULA 應不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約束,該公約
之適用已明確排除。
軟體支援
Zebra 希望確保客戶在購買裝置時擁有最新授權軟體,以使裝置保持最高效能
運作。若要確認您的 Zebra 裝置在購買時已配備可用的最新授權軟體,請造
訪 www.zebra.com/support
若要查看最新軟體,請依序執行:「Support」 > 「Products」,或搜尋該裝
置,再選取 「Support」 > 「Software Downloads」。
如果您的裝置在裝置購買日當時沒有最新授權軟體,請傳送電子郵件給 Zebra
(地址:entitlementservices@zebra.com),並確定隨附以下重要裝置資訊:
• 型號
• 序號
• 購買證明
• 您要求下載之軟體的名稱。
若 Zebra 判定您的裝置於購買時即有權獲得最新版軟體,您將收到一封包含
連結的電子郵件,該連結會導引您至 Zebra 網站下載適當軟體。
。
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部件名称
(Parts)
铅
(Pb)汞(Hg)镉(Cd)
金属部件
XOO O O O
(Metal Parts)
电路模块
XOO O O O
(Circuit Modules)
电缆及电缆组件
OOO O O O
(Cables and Cable
Assemblies)
塑料和聚合物部件
OOO O O O
(Plastic and
Polymeric Parts)
光学和光学组件
OOO O O O
(Optics and Optical
Components)
电池
OOO O O O
(Batteries)
本表格依据 SJ/T 11364 的规定编制。
O:表示该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均在 GB/T 26572
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
X:表示该有害物质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质材料中的含量超出GB/T
26572 规定的限量要求。(企业可在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表中打
“×”的技术原因进行进一步说明。)
製作本表格係為遵守中國 RoHS 規定。
有害物质
六价铬
(Cr(VI))
多溴联苯
(PBB)
多溴二苯醚
(PBDE)
英國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8
Zebra hereby declares that this device is in compliance with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Regulations 2016, the Electrical Equipment (Safety)
Regulations 2016 and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egulations 2012.
The full text of the UK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is available at:
https://www.zebra.com/doc.
UK Importer: Zebra Technologies Europe Limited
Address: Dukes Meadow, Millboard Rd, Bourne End, Buckinghamshire, SL8
5XF